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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2)

日期: 2020-03-30 11:26:33 作者: 卢玉霞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一)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

1.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2.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证券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涉恐名单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并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条线和业务环节

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工作

1.证券公司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2.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以及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3.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证券公司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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