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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日期: 2020-07-22 17:32:35 作者: 卢玉霞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因而在本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股或欺诈发行债券。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经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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