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成绩长期有效,不适用本细则第九条成绩时效的规定。
参加管理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并取得成绩的人员,考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的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科目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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